各市经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制造业绿色发展,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快制造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浙经信绿色〔2020〕78号),决定开展2020年浙江省省级绿色工厂名单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浙江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会计信用、纳税信用、银行信用良好。
(二)企业自愿申报省级绿色工厂,并按要求编制有关申报材料。鼓励各地对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见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评价要求(见附件2),选择一批绿色制造基础较好、在同行业代表性较强的龙头企业申报省级绿色工厂。
(三)已在工信部公布绿色工厂名单内的企业不再申报。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级绿色工厂:
1、近3年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
2、近3年发生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
3、在国家、省相关督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4、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的;
5、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
二、工作程序
(一)自评价。满足申请条件且自愿申报的企业,对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自评价。
(二)第三方评价。企业通过自评价认为基本具备申报省级绿色工厂申报条件的,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
(三)组织申报。第三方评价合格的企业,向所在地经信部门提交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所在设区市经信局审核汇总后报省经信厅。
(四)省级评估确认。省经信厅组织对各市经信局审核上报的企业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在省经信厅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列入浙江省省级绿色工厂名单。
三、第三方机构评价工作有关要求
(一)开展省级绿色工厂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系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4、具备开展绿色工厂评价的技术力量,具有近5年内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的经历。
(二)第三方评价有关要求:
1、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由申报企业自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2、第三方机构可参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参考程序》开展评价工作;
3、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负责,需在评价报告中对照前述基本条件逐项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企业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得参与企业自评价报告编写;
4、为确保评价质量,同一法人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本批次绿色工厂总计不得超过10项;
5、为提升第三方机构的自律意识,便于广大企业择优选择,鼓励第三方机构在工信部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mpsp.org.cn/)上进行自我声明并展示相关证明材料,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参与相关评价工作。
四、其他要求
杭州市、宁波市、湖州市推荐绿色工厂数量不超过12个,其他各市不超过8个。请各设区市经信局于2020年10月10日前将推荐文件、汇总表(见附件3)、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见附件4)及第三方评价报告(见附件5),一式三份报送我厅,同时报送申报材料电子版,按每个企业单独一个文件夹的形式报送(文件夹以企业名称命名)。
联系人:卢振东,马于惠,联系电话:0571-85158911,87058204;
地址:环城北路296号综合楼512室。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