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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均论英雄”!来看看综合评价主体差别化电价实施细则(试行)
发表时间:2021-12-18 访问量: 1564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甬政办发〔2021〕13号)、《宁波市“亩均论英雄”评价主体差别化电价实施细则》(甬亩均办〔2021〕5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慈政办发〔2021〕73号)等文件规定,充分运用差别化电价手段,促进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发展效益,规范差别化用电的执行和管理,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01 实施对象

上一评价年度全市制造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中,被评为D档的“经营主体”、“宗地”所对应的评价主体(即“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D档经营主体及D档宗地上除独立评价主体外的所有经营主体)。

02 征收标准

对D档“经营主体”、“宗地”,其全部用电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1元;对连续两年D档“经营主体”、“宗地”,其全部用电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3元;对连续三年D档“经营主体”、“宗地”,其全部用电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5元。如与其他差别化电价政策重叠,则按最高标准征收。

03 实施时间和执行主体

(一)原则上在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公布后次月1日开始执行征收,执行时间为12个月,具体以市亩均办差别化电价征收执行通知为准。加收电费按月收取,每月由供电公司在被执行主体电费中进行加收。2021年作为过渡期,从2021年12月1日开始征收,至次年差别化电价执行之日止(具体视用电户号核查进度分批次征收,因分批次推后执行的予以补征)。

(二)市政府作为执行主体根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收取差别化电费,市供电公司根据市亩均办文件按照电费收取渠道负责差别化电费具体征收工作。

(三)征收对象认定和调整

1、认定:D档经营主体或D档地块上除独立评价主体外的所有经营主体用电户号原则上按“认经营主体、认地”认定,其中,被征收主体有独立用电户号的,对该用电户号征收差别化电价;被征收主体为非独立用电户号的,对其宗地上租赁、关联主体的用电户号征收差别化电价。

如该经营主体在差别化电价政策执行前因拆迁、转卖、拍卖、兼收合并等原因导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的,被执行主体可向属地镇(街道、园区)提出不征收差别化电价的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属地镇(街道、园区)核实情况后,经亩均办同意,不列入征收对象。

 2、调整:有独立用电户号的被执行主体,如因拆迁、转卖、拍卖、兼并重组等原因导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的,经被执行主体申请,属地镇(街道、园区)核实情况后,经市亩均办同意,下一个月开始终止执行征收。

非独立用电户号的被执行主体,如因搬离等原因不再租赁,经被执行主体申请,属地单位核实情况后,经市亩均办同意,下一个月开始终止对其关联的用电户号执行征收。

04 征收程

(一)用电户号确认:各镇(街道、园区)会同市供电公司(属地供电所)将D档“经营主体”、“宗地”所对应的评价主体名单与用电户号进行匹配、调查,厘清D档主体的用电户号;确系无法匹配到用电户号的D档主体名单由各镇(街道、园区)向市亩均办出具书面核查情况。

(二)名单公示:在慈溪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示被执行差别化电价的名单及用电户号,并书面告知。

(三)确定名单和执行标准:根据公示和投诉受理情况确定实施差别化电价的主体名单和执行标准,并发文公布。

(四)执行征收:市供电公司根据市亩均办通知对相关主体收取差别电费,并按规定上缴上级电力部门。对于无正当原因拒绝缴付差别化电价的企业,由供电公司汇总后,及时上报市亩均办,实时计入征信系统。

05 资金管理及奖励

D档“经营主体”、“宗地”的差别化电价实施采用“谁评价、谁收取、谁使用”的原则,差别化电价征收后按规定统一上缴国库,征收的差别化电费资金统筹用于我市“亩均论英雄”改革及转型升级工作。

执行差别化电价的D档主体,通过追加投资、实施技术改造、管理提升、引进优质项目等方式提升亩均税收和实现升规,下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达到以下标准的,经企业申请,市亩均办、市财政局审核,本年度加征的电费70%给予返还奖励。

1、规上企业评价档次提升;

2、规下企业新升规上企业;

3、规下企业(注册满5年实际用地20亩以上规下企业除外)亩均税收达到2万元/亩(宁波低效企业标准)以上的;

低效企业标准根据宁波市标准动态调整,返还奖励申报及审核细则由市亩均办、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文章分类:政策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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