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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4-19 访问量: 765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根据《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22〕124号)要求,为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3年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请条件

(一)宁波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已公布的“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工信部公布的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不再受理申请。


组织实施

(一)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申请评价,上传佐证材料(见附件4,分项上传或打包上传)。同时,线下向属地经信部门递交佐证材料PDF电子版(见附件4)。线上线下数据应保持一致。

1.第一批申请评价企业线上填报时间:3月10日至3月25日。

2.第二批申请评价企业线上填报时间:8月1日至8月31日。

(二)各区(县、市)、各管委会经信部门须按时间节点完成辖区内创新型中小企业组织申报、审核、公示和属地公告等工作,对属地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将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见附件3,请提供Excel版)报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同时,将盖章版公告正式文件抄送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信局对备案名单进行梳理,统一公告为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

1.有关申请第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须于4月10日前报送评价名单。

2.有关申请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须于9月20日前报送评价名单。


相关要求

(一)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申请认定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需申请公告为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

(二)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企业有重大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通过培育平台填报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未在3个月内及时报告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认定。

(三)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联系人:朱孟海,联系电话:89186412。


附件:

1.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各地咨询电话

3.2022年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汇总表(属地)

4.佐证材料(供参考)

5.企业真实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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