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税〔2023〕44号)等文件要求,现启动我市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具体标准见附件1)的工业母机企业;
(二)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二、申报流程
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按要求准备材料(见附件2),并于2024年3月31日前登录网站www.gymjtax.com,选择“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初审,我局汇总并进一步初核后于4月15日前向工信部推荐(具体申报指南见附件3,申报系统操作手册见附件4)。
三、工作要求
各地经信部门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动企业积极申报
积极动员属地有实力的工业母机企业积极申报列入国家清单,同时鼓励广大工业母机企业努力向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和财税〔2023〕44号文件的标准靠拢。
(二)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
严格按照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第一条内容和财税〔2023〕44号文件所列《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要求,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核(重点包括是否符合政策要求以及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并于4月8日前将当地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盖章版材料汇总后报我局(只需报送PDF版,纸质文件留存备用),逾期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汽车装备处 丁乐,联系电话:89185150。
附件:1.财税〔2023〕44号文附件所列《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
2.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材料清单
3.宁波市企业申报指南
4.申报系统操作手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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