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根据《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甬经信企服〔2021〕1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2023年度绩效评价和示范平台申报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对象
(一)年度绩效评价。有效期内的市级平台运营单位(以下简称“平台单位”,名单见附件1)应全部参与年度绩效评价。 (二)示范平台申报。示范平台申报遵循自愿原则,平台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对未曾获评(或已过有效期的)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市示范平台”)荣誉的市级平台,在完成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可申报市示范平台。
二、申报材料
(一)年度绩效评价 年度绩效评价实行线上填报。平台单位通过宁波企业之家网(qyfw.jxj.ningbo.gov.cn),使用浙江政务服务网企业法人用户账号登录绩效评价系统(步骤一:先点选顶部“专题服务”;步骤二:点选“宁波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进入专题;步骤三:点击专题顶部“绩效评价系统”图片后进入系统),填报绩效评价数据,并上传以下材料电子档,具体包括:
(1)2023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见附件2);
(2)集聚服务机构协议;
(3)2023年度服务企业记录;
(4)其他要求上传的证明材料。
(二)示范平台申报 有意向参加市示范平台评选的平台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纸质档,具体包括:
(1)示范平台评选申报表(见附件3);
(2)经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见附件4)。
线上系统已上传的年度绩效评价资料,不需要另行提供纸质档。
三、申报流程
(一)年度绩效评价
1.2024年10月22日至11月8日期间,在线完成年度绩效评价填报。
2.各地经信部门初审,市经信局复审确认结果。
(二)示范平台申报
1.有意向参加市示范平台评选的平台单位,于11月8日前将示范平台评选申报表和专项审计报告(纸质档,一式2份)报送至所在地经信部门。
2.各地经信部门结合平台运营实际及工作开展情况,在市示范平台申报表内提出推荐意见(推荐数量不超过本地区申报参评单位数量的50%,且最多不超过6家)。
3.市经信局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抽选专家开展评审,对市级示范平台获评名单予以公示、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经信部门及时通知属地内平台单位按时完成绩效评价,并将申报示范平台评选单位的材料(纸质一式1份+电子版)汇总后于11月6日前报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和服务体系建设处。
(二)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为不合格或提供虚假佐证材料的,根据《管理办法》撤销市级(示范)平台认定。
联系人:周雨虹,联系电话:13989335620(浙政钉同号)。
附件:1.有效期内全市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名单
2.绩效评价报告内容要求
3.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选申报表
4.专项审计报告内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