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范围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宁波市2025年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及到期复核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5-11-21 访问量: 155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22〕124号)规定,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是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对首次申请企业的认定和对已认定企业(满三年)的复核。经研究,现组织开展宁波市2025年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并对2025年到期(2022年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及条件

 (一)认定及复核对象

1.认定对象:在宁波市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专精特新行业导向,且尚未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企业。

2.复核对象:经《关于公布2022年度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22〕146号)公布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详细名单另发)

3.有效期内的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无需参加认定及复核。

(二)认定及复核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认定或参加复核:

1.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查询链接: https://www.miit.gov.cn/jgsj/qyj/wjfb/art/2011/art_235af1ade45c4865957adeed23f9d949.html)

2.符合《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优质中小  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22〕124号)中有关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实施细则查询链接: http://jxj.ningbo.gov.cn/art/2022/9   /22/art_ 1229561613_58935173.html)

3.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组织实施

新认定企业及到期复核企业的评价流程一致,具体包括:

1.企业填报。新认定及复核企业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   以下简称“培育平台”) 按指引填报评价表,在系统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见附件2)。同时,将签字盖章的评价表扫描件及佐证材料电子档提交至工商注册属地经信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3)。线上填报时间:2025年 11月18日至11月28日。

2.属地审核。各区(县、市)、各管委会经信部门须按时间节点做好新认定及复核企业的组织、辅导审核、公示答疑等相关工作 。

3.公示及公告。各地审核无误后,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地分别公告为本辖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并将公告文件于12月15日前报市经信局备案,其他相关材料由各区(县、市) 经信部门存档备查。在此基础上,市经信局汇总各地名单后再进行统一公告。

三 、工作要求

1.做好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发动工作,是推进我市专精特新企业提质扩量的重要基础。请各地高度重视评价组织工作,拓宽摸排范围,主动对接人才、金融、发改、科技、市场监管、大数据、住建、商务等相关主管部门,积极将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设有研发机构以及荣获各类奖项的中小企业,纳入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对象。

2.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区级主管部门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并按要求上报市经信局备案,有效期延长三年。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应每年通过培育平台更新年度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企业发生与评价有关的更名、合并、重组、跨市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重大变化时,须在3个月内通过培育平台填报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

联系人:靳鲁泉;联系电话:89281493;电子邮箱:12649 02141@qq.com。各地经信部门联系方式,详见附件3。


附件1: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pdf

附件2:佐证材料(供参考).pdf

附件3: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各地咨询电话.pdf

附件4:2025年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汇总表.pdf

附件5:2025年到期复核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汇总表.pdf

关于组织开展宁波市2025年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及到期复核工作的通知.pdf


文章分类:申报通知
客服咨询
客服代表一
客服代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