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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表时间:2021-07-01 访问量: 1228

发文文号:

甬政办发〔2015〕173号

发文单位:

宁波科技局

发文日期:

2015-08-20

主 题 词:

众创空间 创新创业 实施 意见 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趋势,聚集创新要素、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加快港口与产业融合、创新链与产业链结合,助推全市“港口经济圈”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统领,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科技创新创业为核心,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为主线,着力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鼓励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引领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集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于一体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载体,有效整合创新创业社会资源,集成政策措施,健全服务体系,依靠市场机制和产业化创新,大力培育新技术和新产品、新服务和新模式、创新型企业和创新文化,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二)发展目标
  到2016年:
  各县(市)区至少建成一家综合性众创空间及若干家创客服务中心,能够基本满足全社会创新创业需求。
  到2020年:
  ——建成100家能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明确产业导向和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构筑形成全方位、广覆盖、无缝衔接的市与县(市)区两级联动创新创业服务大平台;
  ——吸纳集聚1000名(家)天使投资自然人、天使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融资渠道更加顺畅、科技金融紧密结合,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注册孵化10000家有效助推“港口经济圈”建设的创新型小微企业,专业化、精细化发展道路显著,不断引领社会经济转型发展;
  ——辅导培育10万名以90后大学生创业者、大企业高管及连续创业者、科技人员创业者、留学归国创业者为代表的创业人才积极投身创新创业活动;
  ——全市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更加健全,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文化氛围更加浓厚,成为国内较具影响力的“创业之城”。
  二、积极培育创新创业大平台
  (三)建设一批具有宁波特色的众创空间。学习借鉴先进城市培育构建众创空间的先进理念,重点依托全市高教园区、留学生创业园、“千人计划”产业园、电子商务产业园、重点开发产业区等现有优势条件以及广泛的社会资源,积极吸纳集聚一批创客服务机构和专业人才。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原则,建设一批为创客、创业团队、创客企业提供低成本、全方位、全要素、便利化服务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能够实现系统化、网络化、规模化和全程化核心孵化服务功能的众创空间。
  (四)吸纳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服务。充分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投资者、中介服务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力量,踊跃投身成为向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特色化、个性化和小型化服务的创客服务中心,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鼓励民营资本选择交通方便、生活配套齐全的旧厂房、宿舍楼、SOHO空间等进行改造,为年轻创客提供集公共办公区、会议室、活动区和住宿区为一体的创新创业空间,以及提供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互相结合的创客服务,加快将科技成果(创意)实施转化并创办企业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以及具备“投资+孵化”功能的新型孵化载体建设,有效夯实全市创新创业体系基石。
  三、大力支持创客创新创业
  (五)强化完善创新创业辅导体系。支持创客服务中心聘请成功创业者、天使投资人、知名专家担任创业导师,深入众创空间为创客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辅导、创投对接等免费创业服务,鼓励创业导师与被辅导企业形成投资关系,努力形成“创业者-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创业导师”良性互动机制。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事创新创业服务,充分发挥孵化机构基础服务资源优势,为创客提供涵盖项目筛选、团队构建、投资对接、商业加速和后续支撑的全过程孵化服务。支持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为创客、创业团队提供包括宽带网络接入、耗材支出、项目管理等多项廉价优惠服务,对于筛选后入驻的创客项目将参照科技创新券方式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创新创业补助。
  (六)开放共享公共科研仪器设备。鼓励“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大型科学仪器和在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等将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宁波市科技文献检索服务平台”的科技文献以非营利方式向创客开放共享。支持社会资金购买的大型科学仪器、实验设备以合理收费方式向创客提供小试服务。鼓励知识产权、技术交易、科技咨询、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机构为创客提供专利代理、技术转移、测试认证、标准品牌、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相关费用按现行科技政策给予服务机构补助。
  (七)鼓励高等院校构建众创空间。支持在甬高等院校开设创业教育课程、开办创新创业学院,建设与创业教育相适应的、专兼职结合的高素质创业教师队伍;通过全新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为大学生青年创客提供创业培训、工商注册、创业交流、融资对接等创业服务。鼓励高等院校创新运营机制和管理模式,划出一定面积的固定区域构建众创空间,免费用于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更加优惠和便捷的中试开发、技术转移、成果孵化等专业服务。推进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平台建设,拓宽创客、创业团队利用信息网络获得先进适用技术的渠道。
  (八)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和离岗创业。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经原单位同意并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后,5年内可将人事关系保留在原事业单位。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支持职务成果转化工作,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人事代理机构,积极吸纳市内外专业技术人员在保留事业身份的前提下全身心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研究扩大财政补助资金规模,拓展“智团创业”项目资助领域,重点扶持90后大学生创业者、大企业高管及连续创业者、科技人员创业者、留学归国创业者创办企业快速成长,有效提升创客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构建“创客+苗圃+孵化+加速”的创业成长模式。
  四、加快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
  (九)拓宽创业投融资对接渠道。扩大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简化天使投资机构(人)备案手续、强化天使投资项目库建设,开展创客天使投资项目与金融机构交流对接。举办众创空间天使投资人培训、创客天使投资案例剖析等天使投资公共服务活动,鼓励市创投引导基金、市天使投资基金、市海邦人才基金等财政资金投向众创空间的创客企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风险投资投向众创空间,共同加大对创客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加强对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创新型小微企业的上市培育辅导,以“新三板”和创业板为重点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有效利用场外交易市场开展项目融资。
  (十)创新科技金融服务产品。充分发挥市、县两级科技信贷风险池干预环节少、放贷速度快、融资成本低等无抵押信用贷款优势,重点鼓励科技银行、设有科技金融部的商业银行优化信贷结构与比例,面向创客企业提供科技信贷、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科技金融服务;对于因提供科技信贷而发生的单笔30万元以下不良贷款,可由科技信贷风险池全额代偿;探索培育发展众筹、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小微银行等科技创业金融服务方式,增强金融机构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鼓励保险公司推出自主创新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融资以及人员保障类等适合创新型小微企业的科技保险产品,健全创新产品市场应用的保险机制,防范化解产品研发与创新风险。
  五、持续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氛围
  (十一)加大对创新创业文化宣传力度。努力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氛围,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开展创业进高校、创业进企业、创业进社区等系列宣传活动,培育创客文化,着力形成更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舆论导向。组建跨地域创客联盟,建设创客产品展示体验中心,鼓励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现实产品的创业活动,让广大追梦者“把心留住”、“把根扎牢”。及时报道一批创新创业先进事迹,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十二)支持众创空间举办创新创业大赛。继续支持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宁波赛区)、中国(宁波)创客创业大赛等已有创新创业活动。积极引进知名创业赛事落户,鼓励以市场化运行、政府补助方式引进飞马旅、黑马会、创新中国、天使中国等国内知名赛事,推动创业导师与创业者的交流。鼓励众创空间围绕产业创新发展和大众创新创业需求,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创新创业竞赛和交流活动,集中展示创新创业成就,大力弘扬创新创业文化。
  六、健全政策保障机制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全市各地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紧密结合地方科技经济发展实际,研究制定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新机制、新政策,有效整合各类推进大众创新创业专项经费,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要注重产业特色和发展实际,强化错位发展和区别对待。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加大对发展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的指导力度,积极落实促进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保障措施,共同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
  (十四)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全面落实国家有关促进大众创新创业保障政策,整合并扩大智团创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项目经费,联动各地大众创新创业专项经费,逐步实施以绩效为依据、事后补助为主的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转移支付方式,支持全市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建设。对于市级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按照前期购买公共软件、开发工具、仪器设备以及必要的场所装修与设施维护等实际投入,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和20万元补助。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与众创空间运行机构共同联办创新创业培训、创业赛事、创业交流等活动,按照活动实际直接支出给予20%比例、不超过50万元补助。对于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运用自有种子基金投资的创客企业,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可优先跟投并承诺不分享基金收益;所跟投的基金到期清算时如出现亏损,允许先行核销天使资金权益。
  (十五)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大众创新创业的公共服务,积极营造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大创客企业核心专利、技术标准、自主品牌、知名商标等知识产权开发和保护力度;对创新型小微企业的扶持方式要从选拔式、分配式支持向普惠式、引领式转变,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用政府对创新创业的“小投入”吸引社会资本的“大投入”,努力形成市场化的创新资源配置格局和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秩序,不断夯实创新创业基础设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十六)实施长效激励机制。完善科技创新创业统计及定期发布制度,建立结合众创空间特色、突出创客服务中心活力与能力,涵盖运行体制机制创新、创客服务标准规范、创新环境硬件建设、创业人才引进和创新型小微企业成长培育等主要指标的立体化运行管理与绩效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公布评价结果。对于评价优秀的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分别给予运营机构不超过50万元和10万元滚动支持,持续支撑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的健康发展。适时表彰一批有特色、有建树、有引领作用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利用各种媒介广泛宣传,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创业创新文化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9月21日起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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