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提升项目管理水平,我局根据《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14〕57号),修订了《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上级及慈溪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签订《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市级项目,均按本办法做好验收工作。
第三条 验收工作总体由市科技局负责,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镇(街道)、中介机构、行业团体或协会等有关机构(部门)承担,委托须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章 组织要求
第四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信评议验收等方式。市重大与重点项目原则上应采取集中会议验收形式;一般项目可采取通信评议验收。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划分参照《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慈科[2014]57号)执行。
第五条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管理和财务专家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医卫类项目专家组组长须有上一等级医院的本专业专家担任。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的专家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项目验收工作,验收组成员在项目验收时,认为与被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情况时,应主动提出申请回避。
第三章 验收流程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或委托单位提出申请;如不能如期验收的须事先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镇、街道或产业园区)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备案,经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最长一年)。
第八条 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的主要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含申报书)、用款计划表;
(三)项目执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报告;
(四)项目经费使用台帐、经费使用决算表(财政经费拨款工业类50万元和农社类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供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科技数据、专利、专著、论文等资料;
(六)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包括用户报告、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相关经济效益证明等)。
(七)其它与项目内容相关的材料。
第九条 项目验收时,专家组以《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用款计划表》及其科技项目申报书为主要依据,对项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含自筹经费用)、成果应用效果、经济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管理等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章 验收结论
第十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
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
资金使用规范,其中财政拨款经费已经使用完毕,并按照合同要求做了大量研究工作,但因现有水平和条件等因素,致使不能完成合同目标的项目,可按结题处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与合同规定有较大差距的;
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
3、经费使用弄虚作假、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的;
4、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发给《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并进行成果登记;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可在三个月内再次申请项目验收,仍不能通过验收的按项目终止处理。
对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结束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市科技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市科技局在接受书面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对项目合同期满,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定期清理,其项目承担人(前三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医院以科室为承担单位、高校院所以院系为承担单位)列入不良信用记录,3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评定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对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的专家,市科技局记录不良信用,不再聘任项目验收专家,对验收的项目取消验收结论,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定期对委托验收项目进行质量评估,验收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对委托单位记录不良信用,下达整改意见书并暂停委托单位科技项目验收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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