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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加快慈溪产业高质量发展四十条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7-10 访问量: 1272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加快慈溪产业高质量发展四十条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慈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四十条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慈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四十条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产业争先” “科技争投” “项目争速”,进一步抢占发展制高点、培育发展新动能,有效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扎实推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 展,现提出如下四十条政策意见:

一、工业和信息化产业政策

(一)鼓励企业加大有效投入。

重点培育发展智能装备、新材料、生命健康三大战略性新兴 产业,着力提升发展家用电器、机械基础件、汽车零部件三大特 色优势产业(以下简称“3+3”产业),聚焦推动智能家电、关键 基础件、汽车关键零部件及总成、成套智能装备、石墨烯及稀土磁性材料、医疗器械等六大重点细分行业(以下简称六大重点细 分行业)发展,加快培育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 军民融合、航天航空产业等(以下简称“ABCT”产业)智能经济 核心支撑产业,推进规上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对设备投入在500 万元以上的制造业重点工业投资(技改)项目,在项目完工投产 后,按设备投入额给予分类奖励:

1.对一般类(技改)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4%给予不超过200 万元的奖励;

2.对“3+3”产业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6%给予不超过300万 元的奖励;

3.对六大重点细分行业、“ABCT”产业及列入“中国制造2025” 宁波行动专项试点产业(智能家电、关键基础件、稀土磁性材料、 石墨烯、清洁能源)的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8°/。给予不超过400万 元的奖励。

(二)树立智能经济示范企业、培育智能制造服务机构。

1.对获得慈溪市智能经济行业龙头企业、智能经济示范企业 称号的,分别给予每家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宁波市技 术创新示范企业、宁波市“三名”试点企业各奖励10万元。

2.大力培育本市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对当年为工业企业 提供智能化改造、集成服务主营收入15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服 务公司,经认定,按其对工业企业设备硬件销售收入3%、软件服 务收入的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度首次列入 宁波市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推进工业强基工程。

1.鼓励工业“四基”产品〔核心基础零部件(元件)、先进 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的示范应用,支持企 业开展协同创新制造和配套合作,对企业釆购经认定的“四基” 产品(技术),按其釆购额分类分档不超过10% (含)、单家最高 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

2.支持进军特种领域,对获得军工、生物制药、医疗器械、 民用航空、轨道交通、海洋工程等特种领域的资质证书的,给予 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大力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鼓励民参军企业做强做大, 当年度对部队、军工企业(研发机构)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的, 给予军工销售收入%、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列入国家工 信部、国防科工局的《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及《浙江省 军民两用技术成果和项目推广目录》的企业,分给予5万元、3 万元奖励。

4.支持医疗器械行业发展壮大,安排150万元专项资金对医 疗器械行业给予扶持,具体扶持办法另行制订。

(四)重点培育发展石墨晞产业。

1.推进石墨烯产业化应用,对企业首次釆购石墨烯原材料产 品(粉体、导电浆料等),实际年度釆购1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 补助,实际年度釆购总金额10万元以上的,按该企业实际采购额 给予最高50%的奖励;对企业首次釆购石墨烯改性及元器件产品

(增强散热敷铜模、改性导电/抗静电塑料、重防腐涂料等),年 度釆购总金额50万元以上,按该企业实际釆购额给予最高15%的 奖励;对享受过政策扶持的已釆购企业,奖励标准减半执行;单 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石墨烯生产企业上台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00万元、200万元奖励。本条政策与工业强基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培育行业隐形冠军企业。

对获得省中小企业隐形冠军示范企业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

中小企业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宁波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 浙江制造精品、宁波市级优秀新产品的企业各奖励10万元。

(六)鼓励企业实施绿色制造。

1.对列入年度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 予5万元的奖励。

2.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年度淘汰计划的高能耗高 污染企业整体关停,且腾出用能量在90吨标煤以上的,对腾出的 用能量按每吨标准煤300元给予奖励;对转产的奖励减半执行。 符合宁波申报要求的项目申报宁波奖励。

3.对被评为宁波市级及以上的工业节能、节水先进示范产品 或企业的给予一定奖励。

4.对投入在30万元以上且年节能量达到90吨标煤以上的项 目,按项目的年节能量给予300元/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 元且奖励总额不超过投资额的30%;上述节能项目为合同能源管 理的,对项目实施企业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分别按25%和75% 奖励。

5.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服务机构帮助政府实施节能监 察,给予2万元/家补助;节能改造项目进行节能量测试的,测试 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下的给予2000元/项目补助,测试节能 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的给予3000元/项目补助;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实施能源利用后评价的,给予3000元/项目补助。

6.推进千吨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实施“能效倍增”行动,实施 细则另行制定。

(七)推进“两化”深度融合。

鼓励制造业企业开展精准营销、研发设计、个性化定制、智 能制造、全生命周期管理等信息化项目建设,对软性投入在50 万元以上的“两化融合”项目按软性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30万 元的补助,重点扶持制造执行软件(MES)及相关数据釆集、可视 化(中央信息控制平台、电子看板)、AGV投入,经认定,按分 类分档给予不超过投入的50°/。、最高15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国 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八)鼓励数字产业发展。

1.鼓励构建“互联网+”平台。鼓励构建智能制造产业服务 (孵化)平台、行业云平台、产业技术基础公共平台、工业大数

据平台、创新设计协同平台、工业物联网基础平台等服务平台。 对经认定且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按其投入额 的3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向经认定的工业互 联网平台购买服务,按租金或服务费的3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 补助。对认定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年度互联网业务服务收入首次 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 3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2.鼓励发展软件产业。鼓励软件企业新培育,对三年内(自 2017年起)新注册、且2019年度软件收入首次超100万元的企 业,经专业机构评估达到软件企业标准的,给予10万元奖励。鼓 励软件企业上规模,对年度软件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且 经专业机构评估达到非嵌入式软件企业标准的,按其年度软件收 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软件收入达到500 万元且经专业机构评估达到嵌入式软件(信息服务)企业标准的, 按其年度软件收入的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鼓励软件产 品及服务产业化,对具有自主产权的非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 软件产品,分别按照软件产品销售的6%、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 过50万元。对企业当年度获得的软件著作权证给予每件1000元、 单家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 业,按一至四级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对曾获过该奖励且资质升级的企业进行补差奖励。

(九)鼓励产ik数字化发展。

1.鼓励企业物联网产品制造应用。鼓励企业物联网产品制造 应用。加快新产品智能化、网络化进程,对釆购智能模块在2000 套或工业级设备通信控制模块500套以上并已开展生产销售的企 业,经认定,按其当年度智能模块釆购费及相关配套软件开发费

(服务费、流量费)的3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2.鼓励企业上云深度应用。企业开展私有云、混合云以及公 有云建设,对软件投入在20万元以上的企业上云项目按软件投入 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3.鼓励企业与互联网龙头企业开展合作。对加入互联网龙头 企业生态链且年生态链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配套销 售收入的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产品进入互联网 龙头企业平台配套销售的,经认定,按企业当年配套销售收入的 5%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十)树立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先进典型。

按照“设定条件、公平入选、动态管理、考核评定”的原则, 评选十大“工业经济年度杰出人物”,由市政府给予每位30万元 等值奖章奖励。评选年度实力百强企业、潜力百强企业、“软实力” 十强企业,由市政府发文公布。

(十一)鼓励工业企业成长壮大

1.首次进规奖励。对通过“小升规”形式首次进规的工业企 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和宁波小升规政策不重复奖励;对 通过“月度进规”形式首次进规的工业企业(不包括历年规上工 业企业的关联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高成长奖励。对实现较高增速的规上工业企业,按其产值 和主营业务收入的规模、增速及企业类型分类分档给予奖励,奖 励标准另行制定。

列入宁波市千亿级龙头、行业骨干、高成长和单项冠军培育 企业的,上述高成长奖励按“从高”原则执行。

(十二)提升企业经营管理素质。

1.提升工业企业经管人才素质。围绕“中国制造2025”、 智能经济等重点工作,安排200万元经费,多维度、多层次设置 培训科目,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

2.提升工业企业管理素质。对规上企业引进科学管理模式, 当年管理咨询费用支出在15万元(含)以上的,单个企业最高按 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投入30万元以上的 项目,按咨询效果评选若干家管理咨询示范企业,最高按投入的 50%,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十三)提升工业企业设计能力。

1.扶持开展工业设计,鼓励企业创建国家、省、宁波市级工 业设计中心,创建成功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 补差奖励。

2.加快设计机构培育,对设计机构当年度服务制造企业工业 设计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收入5%给予最高不超过50 万元的奖励。

3.实施“政府助设计”工程,工业企业工业设计实际釆购额 20万元以上的,按其釆购额的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十四)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1.鼓励企业参加境内重大展会。对企业参加当年度市重点支 持的境内展会,按展位费的50%予以补助(不含特装等搭建费), 补助上限为5000元/标摊(9平方米),单个企业每次展会最高补 助2万元,单个企业一年境内展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若申报 的资金总额超过额定数额,则在既定金额下按同比例扣减。

2.鼓励企业扩大商标、品牌知名度。对新行政认定为驰名商 标的,每件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浙江省专业商

标品牌基地、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每件给予不超过5万 元的奖励。

3.对主持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每件分别给予不超过10 万元、8万元的奖励;主持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的,每件给予 不超过6万元的奖励;通过“浙江制造”认证的,每件给予不超 过4万元的奖励;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每家给予不超过4 万元的奖励;企业依据同个“浙江制造”标准获得多个“浙江制 造”认证的,不重复奖励。

上述2.和3.申报额度超过总奖励额度的,在既定额度内按 同比例扣减。

(十五)推进产融深度合作。

对经“百强”企业(核心企业)确认的供应商(注册地在本 市的工业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质押、票据质押、全额抵押贷款 和信用贷款模式开展产业链融资,按年日均融资额的1 一2%给予 贴息补助,单个供应商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利用 三年(含)以上中长期贷款的工业企业,按企业当年中长期贷款 曰均佘额最高给予1%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万元。对通过融资租赁购买新设备,且当年融资租赁支出总额 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最高按当年实际支出融资租赁利息 总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安排融资担保 风险补偿资金,对融资担保行业给予扶持,具体扶持办法另行制 订。原认定尚未实施到期的联合兼并重组企业,按照其对地方的

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六)开展智能改造区域试点及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对成效明显的块状试点区域,给予试点范围内中企业设备投 入一定比例奖励;对经年度考核合格的慈溪市制造业行业创新中 心,给予创新中心承担单位(公司制形式)当年度设备(含外购 技术、软件)投资额20%、累计两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奖励, 对釆用非营利法人形式的创新中心承担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 励。

(十七)打造智能经济综合服务平台。

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环杭州湾智能产业服务中心及智 能产业园建设,扶持高端智能设备研发设计集成服务、人工智能 等项目的引进,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开展产业化、智能 制造论坛,争创上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十八)加快推进家电产业智能化升级。

安排1400万元专项资金拨付给周巷镇,专项用于省级小家电 智造特色小镇建设,重点对家电产业重大智能制造攻关改造、智 能家电新产品开发、智能家电产业创新中心、设计创新中心、家 电云平台、小家电智能制造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 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拨付给观海卫镇,推动宁波市级电器智造 特色小镇建设,重点用于大家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及电源 连接器行业区域智能制造试点及示范创建的补助。具体实施细则 由周巷镇、观海卫镇制定并执行,细则及奖励项目报备市经信局。

(十九)推进省级信息经济特色小镇建设。

安排500万专项资金,鼓励市环杭州湾创新区深化省级信息 经济特色小镇建设,创建宁波软件特色园区(集聚区),重点用 于扶持园区内数字经济相关企业和平台。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环杭 州湾创新区管委会制定并执行,细则及奖励项目报备市经信局。

(二十)鼓励小微企业入园发展。

安排200万元资金拨付给掌起镇,专项用于鼓励掌起镇内小 微企业搬至掌起万洋众创城,重点对主动拆违的入园小微企业进 行补助,具体实施细则由掌起镇制定并执行,细则及奖励项目报 备市经信局。

二、科技创新政策

(二十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对当年度研发经费50万元以 上,且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或当年度PCT国际专利有效申请的企业, 按核定研发经费的1.7%给予补助,对当年的高新技术苗子企业, 再给予企业补助金额的5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二)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实施规上企业研发机构三年全覆盖行动计划。对当年新认定 为慈溪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省(宁波市)级企业研发机 构(含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国家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20万元、 150万元的奖励。

(二十三)培育创新企业梯队。

对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的 补助;对当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所得税优惠额不足20 万元的,给予补足20万元的奖励。对实施“智团创业”计划的宁 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对通过评价的浙江省 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二十四)支持科技项目实施与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对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专项)及宁波市工业类科技 创新2025重大专项的企业,依据当年度上级下拨经费给予最高不 超过25%配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_万元。继续做好慈溪市 科技计划项目政策兑现工作,每年新确定不超过5个行业共性技 术攻关项目进行重点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 元。对列入各级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科技项目的,分别给予3— 15万元的奖励。

(二十五)鼓励发明创造与专利保护。

对当年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个人和企业,每件分别给予 5000元和1万元的奖励;对通过PCT途径申请和授权欧盟、美国、 曰韩国际专利的企业,每件分别给予5000元的申请补助和1. 5 万元的授权奖励(申请补助与授权奖励可兼得)。

(二十六)构建科创服务平台体系。

1.积极引进名校大院共建科创公共服务平台,给予物业租赁 三免两减半、设备购置25%补助、研发投入后补助等各类支持, 每个平台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按照共建协议继续支持中科

院慈溪应用技术研究与产业化中心、中科院宁波工业技术研究院 慈溪生物医学工程研究所等现有高端创新服务平台。

2.鼓励特色板块、小微产业园、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市场 主体与科研机构共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认定为市级、宁波市 级以上产业创新综合体的,每年每家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 补助。

3.完善科创飞地建设管理,对合作运营商根据运营绩效考核, 给予相应物业租金补贴、装修补贴、运营费补贴等支持。

4.培育高品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对认定为国家、省、宁波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每年分别给予120万元、80万元和50 万元的奖励。对慈溪智慧谷科技企业孵化器安排400万元专项资 金。

(二十七)加大科技进步奖励力度。

继续实施科技创新领航企业和领军人物评定工作,对科技创 新领军人物,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宁波市(浙江省)科技 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 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第一 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其他完成单位减 半奖励)。

(二十八)探索科技金融创新。

着力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对符合条件并取得科 技贷款的企业给予贴息和担保(保险)费补助。健全科技创新券 管理制度,市内科创平台能够提供同等品质服务的,企业使用科 技创新券应优先购买市内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内享受政府补贴购 置的研发检测设备,应以成本价对市内企业开放。

(二十九)促进校地合作与协同创新。

加强协同创新研究院建设,对入驻高校、院所给予定额补助, 并按照校地合作项目绩效、技术交易规模及增幅进行排位,对优 秀校方代表进行奖励。

(三十)培育扶持科技中介健康发展。

对在我市注册并正常开展业务的科技中介开展星级评定,政 府优先购买高星级中介的服务。对开展专利代理、科技咨询、评 估代理、检验检测、成果交易的科技中介,给予主营业务收入一 定比例、单家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三、商贸流通业政策 (三十一)促进商贸业态提升和消费升级。

1.鼓励商超提升消费体验,对商场、超市建立规范物流系统 或与规范物流企业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开展针对消费者(包括团 体用户)的商品配送功能且当年度配送营业额达到500万元的, 给予3万元奖励。

2.鼓励大型商场(综合体)引进名牌,对引进名牌并开设旗 舰店或专卖店的商场(综合体),按品牌档次、商品类别和实际 经营面积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商场(综合体)实际引进该 品牌费用的50%。服饰、皮具类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250平方米, 化妆品、珠宝、腕表类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国际一 线品牌按20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国际二线品牌按1000元/平

方米给予补助,国际一线附属和衍生品牌按500元/平方米给予补 助。

3.支持社区商业邻里中心建设,对按照《宁波市社区商业邻 里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规范》开展建设管理工作的运营管理企业, 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考核验收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补助。

4.鼓励餐饮企业集聚化、品牌化发展,对大型商场(综合体) 引进营业面积达到350平方米、当年度营业额达到700万元的餐 饮店,每引进1家给予商场(综合体)1万元奖励;对当年度新 评为国家级、宁波市级绿色餐厅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 元奖励。

5.支持商贸物流项目建设,对投入100万元以上且直接服务 会员不少于20家的供应链物流平台项目,按其投入额的30%给予 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投入超过100万元(含)的智慧仓储项 目,按其投入额的3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三十二)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提质发展,推进跨境电子商务

发展。

1.对当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该基数且 当年增长30%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其销售额的3%。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网络销售额以统计报表数据为准。

2.对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50万元且当年增长10%以上的电子 商务服务企业,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 励。

3.培育跨境电商市场主体。孵化跨境电商市场主体,对当年 新开设亚马逊、Wish、eBay、速卖通等平台跨境电商业务且在线 销售3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家5000元奖励;达到5万美元, 再奖励5000元;达到10万美元及以上的,再奖励1万元;单家 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做大,对跨境电商企 业在线销售额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在线销售 额以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数据为准,下同。同一企业从高享受以 上政策。

4.对当年创建海外商标、开展海外认证的跨境电商企业,按 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

5.对参加宁波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跨境电商展会的企业给 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单家企业单次展会不超过1万元。

6.对列入宁波市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试点企业的数据填报 员,每人给予工作补助3000元/年;被评选为年度优秀填报员的, 每人再给予1000元奖励。

7.支持跨境电商人才培养,对培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 训并通过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IT应用模块跨境电商高级考试的,给予每人次2000元补助。

(三十三)推进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支持专业化电子商务集聚区建设,对经认定由专业运营商 建设运营且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集聚区,按其投入的 30%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投入主要包括电子商务集聚区场 地租赁、建设、改造、软硬件釆购等费用。对当年度被评为宁波

市AAA及以上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2.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对市级电子商务公共服 务中心建设运营单位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运营补助。

(三十四)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

1.平台型商贸批发企业(指大宗商品交易)以15亿元为台 阶,对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起奖台阶的,且年增幅达 到市限上批发业商品销售额平均增速的,奖励15万元;其他类商 贸批发企业以10亿元为台阶,对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起奖台阶的,且年增幅达到市限上批发业商品销售额平均增速的, 奖励15万元;汽车类商贸零售企业3亿元为台阶,对其当年度主 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起奖台阶的,且年增幅达到限上零售业零售 额市平均增速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其他类商贸零售企业,以 2亿元为台阶,对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起奖台阶的, 且年增幅达到限上零售业零售额市平均增速的,给予10万元的奖 励。外贸类贸易企业同时享受招商引贸政策的,按就高原则进行 奖励。

2.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成立独立法人销售公司的,且当年 度新增销售额3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新增6亿元及以上的 奖励2G万元。

3.对首次进限的服务业企业(含个体户),每家给予2万元 的奖励。

(三十五)推进菜篮子商品、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安排180万元专项用于菜篮子商品、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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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按照市菜篮子办《关于印发慈溪市菜篮子商品应急保障体系 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慈菜篮子办〔2018〕1号) 执行。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粮食应急加工点具体按照《慈溪市粮 食调控应急建设管理及补助细则》(慈粮〔2018〕13号)执行。

四、开放型经济政策 (三十六)鼓励企业境外参展拓市。

对企业参加市重点支持的境外商品展览会和境内重要国际性 展会(含广交会电商平台)给予每个标准展位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 展位费补助。对企业参加由本市级和宁波市在“一带一路”国家 范围内统一组织的自办类境外展位(含境外常年性产品展示交 易),给予每个标准展位60%的展位费补助。

(三十七)支持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

1.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投保额超过100万美元且年度出口增 幅达到全市平均的,按投保费的5%给予补助;投保额超过500万 美元且年度出口增幅达到全市平均的,按投保费的10%给予补助。 对出口 “一带一路”国家市场以及宁波市级以上出口名牌企业当 年度出口额超过2亿元且同比增幅不低于全市平均的,再增加5% 的保费补助。

2.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企联保平台和 境外投资保险政企联保平台,具体补助方案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 单位组织实施。支持企业开展公平贸易维权,提高贸易安全,对 企业参加“两反一保”等涉外贸易诉讼的,按相关费用给予不超 过20%的补助。

(三十八)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

1.加快打造“龙头型”外贸企业。对年度外贸自营出口十强 企业、自营进口十强企业,由市政府授牌表彰。

2.支持外贸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外综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外贸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年度出口实绩达到2亿元且增长 高于全市平均增幅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年度出口实绩达到5 亿元且增长高于全市平均增幅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外综平 台服务企业达到300家的,给予5万元奖励,每增加200家增加 奖励5万元,单个平台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本市级各类外贸公 共服务平台(综合服务)获评省级及以上试点型公共服务平台(综 合服务)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支持外贸实效工程建设,对当年度获评宁波市级以上外贸 实效工程的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4.鼓励创建各级出口品牌。对企业新获评宁波市级出口品牌 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浙江省级出口品牌的,给予5 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开展境外并购,对出口企业当年成功收购境 外品牌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全国性出口行业

“单打冠军” 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5.加强各级出口基地建设,引导企业创牌创优。安排150 万元专项资金,支持推进家电、轴承、纺织服装等各级出口基地 建设,重点加强对国家级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开展经贸合作、高 峰论坛、品牌宣传、形象展示、贸易预警、运行监测、人才培训、 对口经贸洽谈、高访组团等专项活动的支持,提升出口基地形象, 提高出口基地层级,打造区域出口品牌;推进出口订单管理系统 建设;加强对“走出去”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6.支持优进优出,提高进口质量。安排30万元专项资金, 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参加国际性进口展会、进口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其他相关组织参展工作的专项费用支出。

7.开展招商引贸,鼓励外贸业务回归。鼓励市外进出口业务 引进,对市外企业来慈当年注册落户且开展进出口业务实绩达到 3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超过3000万元的部分按每 超3000万元给予5万元,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8.支持发展服务贸易。对企业开展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 务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支持引进服务外包龙头企 业,对当年度新引进的经宁波市商务局认定的全球服务外包100 强和中国服务外包最佳实践五十强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6万元 的奖励。

(三十九)支持企业拓宽对外经贸合作渠道。

1.鼓励企业境外投资。对经备案(核准)在境外以新设、增 资等方式开展生产加工、贸易中心、研发设计、并购、资源开发 的企业,中方实际投资额当年达到50万美元(以实际出资额为准) 的按实际汇出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实际汇出50—100万美元给 予每家企业3万元奖励,实际汇出101—200万美元给予每家企业 5万元奖励;实际汇出201万美元以上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 在此基础上,对我市企业在“一带一路”、中东欧等国家开展的 境外投资项目和开办的各类经贸产业园区,再给予5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对外承包项目。对项目备案企业当年实施完成的 境外承包项目(含分包)经营额,按每1_万美元给予2万元奖 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3.积极培育本土跨国企业。当年度被评为省级跨国企业的, 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被评为宁波市级跨国企业的,每家给予3 万元奖励。

五、大招商招大商政策

(四十)加大招商引资激励,拓展招商引资渠道。

1.强化招商引资激励,对引荐并促成招商项目落户我市的个 人和招商团队,“以企引企”的本市企业进行引荐奖励。新注册 且实际到位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 代农业项目(房地产、资本公积转资及企业股东贷款除外),按 实际到位资金的3%。一6%。给予奖励;新注册且实际到位外资在 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房地产、资本公积转资及企业股东 贷款除外),按实际到位外资(以外汇到帐时的汇率折算)的5 %。一8%。给予奖励。积极引导慈商回乡投资,对引进项目属慈商回 归的,奖励额度上浮10%。引荐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 元。对特别重大的招商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 扶持政策另行商定。

2.加大招商业绩奖励,对招商引资优质服务奖获奖单位给予 3万元的奖励,“招商尖兵”奖获奖人员给予2万元的奖励,招商 引资特别贡献奖获奖单位给予30万元的奖励。

3.设立“优秀慈商联络站”奖励,在积极提供投资信息、牵 头招商项目落户、承接或协办招商活动的异地商会招商联络站、 上海慈溪经济促进会专家顾问团、杭州慈溪经济促进会浙江大学 顾问团及慈溪中学校友会中,评选“优秀慈商联络站”不超过5 家,并给予每家2万元的奖励。

4.大力开展社会招商。对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第一手招商信息 源经市商务局、项目意向落地方确认为有效信息的,按每条信息 500-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5.探索市场化招商合作,安排100万元作为招商中介经费, 用于签订相关中介协议,委托中介组织及个人为我市开展招商活 动,根据协议履行情况给予一定奖励(此项奖励不得与招商引资 奖重复)。

六、附则

(一)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或参照同一奖励补助依据的项目, 不重复享受宁波市级和市本级各项奖励扶持政策,级别提升的给 予补差奖励。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 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市内国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

朿。

(二)本政策中所提的“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投 资额”或“投入额”,不包括土地征用、相关房屋拆迁、青苗补 偿等政策处理费用。

(三)对本政策文件规定的奖励、补助资金仅规定幅度范围, 未规定明确标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 具体的奖励、补助标准。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 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 兑现标准。

(四)企业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应急管理局、市市 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行政处罚,发生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安全生产评级等级为B级以下,以及未完成 市政府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的,不得享受奖励补助政策;但 对列入上市、拟上市企业名单,开展重大兼并重组和产销分离的 企业,以及仅为名誉性奖励、不涉及财政资金奖励的项目(企业), 除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 税务局、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行政处罚,及发生安全生产责 任事故外,不予执行一票否决审核。上述相关部门关于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认定标准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企业研 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到3%的,不得享受市级科技创新政 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除收回补助资金外, 取消3年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五)本政策意见为年度经济政策,实施期限为2019年1 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 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调整本政策内容的,另行研究制定。原有关政策与本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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