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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7-10 访问量: 1078

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甬高企认领办〔2019〕2号

       信息来源: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处   发布日期:2019-04-09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有关部门: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为做好我市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时在我市行政区域注册成立一年(指满365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2018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2018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2018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2018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2018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认定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基本要求》(附件1)准备申报材料。

  (二)网上填报

  1、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国网,www.innocom.gov.cn)注册登记(仅针对首次注册申请认定的企业),待审核通过后再开展后续填报工作。

  2、企业按照国网提示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上传相关附件;确认无误后,选择对应的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点击“提交”,然后下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3、登录“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地方网,gaoqi.nbsti.gov.cn)注册登记(仅针对首次注册申请认定的企业),点击“新建申报材料”,按照提示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科技成果转化等内容,上传由国网下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和相关附件;确认无误后,选择对应的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点击“提交”。

  (三)初步审查

  1、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至“国网”和“地方网”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反馈意见。

  2、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应参照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基本要求》制作纸质申报材料,提交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

  3、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参照附件3《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要点》,对企业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查,研究提出初审意见,录入“地方网”企业初审栏目,导出并打印《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意见汇总表》(1份),加盖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公章后,于7月30日之前寄送我办。

  4、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将初审意见,另行录入“国网”并提交推送我办。

  (四)评审报备

  我办组织专家评审、实地抽查、会议审议及社会公示,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注意事项

  (一)申请认定的企业在“地方网”上传的证明材料应采用PDF格式,内容清晰、完整,并与纸质申报材料一致。

  (二)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相关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应提供其它权利人放弃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声明材料原件。

  (四)企业应自行开展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检索,并在申报材料中提供专利缴费凭证、法律状态查询、专利登记簿等相关材料,其中的I类和II类专利需分别填报;通过转让申请权方式获得的专利权,企业应提供专利权变更说明材料。

  (五)企业选择的中介机构应符合《工作指引》明确的执业时限、职业道德、执业人员比例等条件,并约定责任事项。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附具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材料,并提交中介机构承诺书(附件4)。

  (七)企业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由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保管留存备查。

  四、受理时间

  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安排一个批次,“国网”和“地方网”的网上填报截止时间均为6月底。纸质申报材料受理时间,由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酌情自行确定。

  政策咨询与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 潘美君 电话:89187097

  孙烨峰 电话:89292205

  市财政局 王 波 电话:87188385

  市税务局 林 哲 电话:87732306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基本要求.docx

   附件2、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联系方式.docx

   附件3、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要点.docx

   附件4、中介机构承诺书.docx

                   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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