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绿色制造示范创建
(一)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
1、奖励对象
成功创建宁波市星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示范企业(园区)。
2、奖励标准
三星级、四星级绿色示范企业(园区、供应链)分别给予最高6万元、15万元的补差奖励。
3、奖励依据
宁波市经信局、慈溪市经信局公布的示范创建相关文件。
(二)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节水型企业、水平衡测试
1、奖励对象
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节水型企业创建和水平衡测试验收的工业企业。
2、奖励标准
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宁波市级、省级节水型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7万元的补差奖励;推动制造业重点用水企业对标行业水耗标准开展水平衡测试,给予每家2万元奖励。
3、奖励依据
慈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水平衡测试名单,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布的节水型企业名单。
(三)绿色化技术改造项目
1、申报条件
(1)慈溪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工业企业;
(2)列入慈溪市减排、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绿色制造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3)项目已完工投运,设备(设施)投资在30万元(含)以上。
2、奖励标准
按认定设备(设施)投入额8%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绿色制造技术改造设备(设施)投入主要包括节水装置、中水回用设备(设施)、污水处理装置、废气收集及处理装置、废液收集及处理装置、排放在线检测装备、安全生产专用装置、利用本地工业固废进行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装备、可降解绿色塑料制品生产装备及其他经认定的绿色技改投入等,设备(设施)单价1万元(含)以上,原则上不包括一般生产性设备及节能设备。
3、申报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慈溪市绿色化技术改造项目奖励申请表;
(3)设备(设施)清单及照片;
(4)设备(设施)投入额当年发票及付款凭证。(认定时间: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认定时间内已取得发票且付款金额达到发票金额90%以上的,按发票金额全额认定投资额;在认定时间内付款金额不到发票金额90%,按实际付款金额认定投资额);
(5)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应提供利用本市级工业固废的合同及发票等证明材料。
二、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低效产能及设备
(一)申报对象
列入年度淘汰落后低效产能计划,企业主动退出落后低效产能或淘汰落后低效设备,且腾出用能量100吨标煤以上的。
(二)奖励标准
以中介机构测算的前两年平均腾出用能量为腾出用能空间,经验收合格,给予每吨标准煤不超过3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整体关闭的需变更经营范围);
2.能源(电、煤、天然气等)采购发票(前二年);
3.《慈溪市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申请表》(见附表);4.淘汰设备处理去向及说明(出售合同、发票或收据);
5.淘汰(拆除)设备的证明材料(拆除前后照片);
6.中介机构出具的腾出用能空间报告;
7.如厂房腾出后出租的需提供租赁协议。
三、申报及审核兑现
(一)项目申报
2021年12月底之前,由市经信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镇(街道)、滨海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经所在地镇(街道)发展服务办确认盖章后上报至市经信局。市经信局下达绿色制造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二)审核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绿色化技术改造及淘汰落后劣势产能(设备)项目奖励进行现场认定、核实。
附表:
1、2021年慈溪市绿色化技术改造项目财政奖励申请表
2、2021年慈溪市绿色化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设施)清单
3、2021年慈溪市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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