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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慈溪市工业(技改)投资专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内含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23-11-28 访问量: 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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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一)产业导向:项目应符合国家、宁波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或慈溪市产业投资导向目;

(二)企业条件:注册并依法纳税在慈溪市本级的制造业企业,愿意积极配合政府组织的经验推广、现场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

(三)项目立项:已按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的制造业新建工业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且已纳入市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四)项目建设期:以项目备案(核准)为依据,建设期须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其中新建项目备案(核准)上起始建设期早于2022年的,按2022年1月起算


二、申报材料

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发展服务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请按序号顺序装订) ,电子文档 (附表1(excel格式) 、其他材料扫描件) ,经所在地发展服务办初审同意后,上报市经信局。

1、申报材料 (填附表1-1至1-4) ;

2、备案或核准文件:

3、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已竣工项目提供竣工月,未竣工项目提供2023年10月,需企业盖章、属地发展服务办审核盖章,若项目名称有差异,另需附属地发展服务办情况说明报告) ;


三、相关说明

(一) 项目申报时,项目的建设内容、固定资产投资额等原则上应与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内容相一致,且可奖励设备 (技术) 投资不大于项目竣工时的统计入库项目投资数。

(二) 申报项目奖励的企业,将申报材料上交至所在地发展服务办。要求各地发展服务办做好审核汇总工作,并填写汇总表 (附件2) ,于12月8日 (周五) 下班前将汇总表及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上报市经信局技术改造与产业数字化科。


联系人:徐哲锋、施思梦

联系电话: 67001956、67001957


2023年慈溪市工业(技改)投资专项项目奖励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一)产业导向:项目应符合国家、宁波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或慈溪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

(二)企业条件:注册并依法纳税在慈溪市本级的制造业企业,愿意积极配合政府组织的经验推广、现场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

(三)项目立项:已按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的制造业新建工业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且已纳入市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四)项目建设期:以项目备案(核准)为依据,建设期须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其中新建项目备案(核准)上起始建设期早于2022年的,按2022年1月起算。


二、奖励标准

对申报我市工业(技改)投资专项计划的项目,经企业申报、属地初审,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列入当年专项计划的项目予以公布:

(一)可奖励设备(含软件及技术)投资总额在2022/2023两个年度内达到500万元(含)以上

(二)项目投资纳入统计库并完工投产后,按其设备(含软件及技术)投入额给予分类奖励:对设备(含软件及技术)投入在500-1000万元的项目,按投入额给予不超过4%奖励;对设备(含软件及技术)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按投入额给予不超过6%、最高300万元奖励。统计入库项目投资数据应不小于可奖励设备申报金额;

(三)本细则中所有投资额均不含税。


三、专项申报、评审及奖励程序

(一)专项计划申报

市经信局下达申报通知后,由各地发展服务办组织所在地企业申报慈溪市工业(技改)投资专项项目计划。

(二)专项计划评审

市经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列入专项项目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奖励申报、审核

列入专项项目计划的,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将适时抽查走访,听取项目投资进度报告。达到竣工条件的企业在2024年2月28日之前上报项目验收材料,市经信局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现场及财务核查。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财务核查报告、竣工审核意见确定项目补助资金。



项目竣工条件如下:

 1、项目实际建设内容及购置设备、软件、技术、项目类型等符合专项申报材料内容、认定时间和评定结果;

2、设备实际到厂投入使用,项目实际完成可奖励设备、软件及技术投资总额不得低于专项计划下达的可奖励设备、软件及技术投资总额的70%且满足最低投资额500万元要求。


四、申报及完工验收材料

(一)专项申请材料

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发展服务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式一份(请按序号顺序装订),电子文档(附表1(excel格式)、其他材料扫描件),经所在地发展服务办初审同意后,上报市经信局。

1、申报材料(填附表1-1至1-4);

2、备案或核准文件;

3、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项目竣工当月报表,需企业盖章、属地发展服务办审核盖章,若项目名称有差异,另需附属地发展服务办情况说明报告);

(二)奖励申报材料

对申请奖励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发展服务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验收材料一式一份(按序号顺序装订),电子文档(附表2(excel格式)、其他材料扫描件)一份,经所在地发展服务办初审同意后,上报市经信局。

1、验收材料(附表2-1、2-2、2-3:奖励申请表、项目投资明细清单、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2、企业承诺及所在地发展服务办审核表(附表3);

3、企业自制设备认定申请表(附表4);

4、经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审批同意的调整申请表(附表5);

5、备案或核准文件;

6、其他项目相关文件。


五、认定奖励投资审核说明

(一)认定时间

项目审核时,认定的设备、软件及技术必须是实际已购置、已安装和使用且已取得发票。项目的建设期应与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内容一致(新建项目除外),发票认定时间为项目建设期起始月初起至建设期结束月末止,付款认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时间段。

(二)可奖励设备及外购技术认定范围

1、项目申报时,项目的建设内容、固定资产投资额等原则上应与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内容相一致,且可奖励设备、软件及技术投资不大于项目备案(核准)上的设备金额。

2、项目可奖励设备、软件及技术投资额认定:在项目认定时间内,设备主要包括以购置、自制、融资租赁等形式添置的单台(套)金额3万元以上生产制造设备,为生产配套服务的研发检测类设备及智慧物流、智慧仓储设备、智慧消防、环保及安全生产设备、生产用模具、设备安装费用等,设备使用地原则上需在慈溪市本级行政区域内;软件主要包括购置的设计研发、工艺规划、仿真分析、工业控制、业务管理、数据管理、人工智能等软件(不包括行政、办公软件);技术主要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方案设计与施工、云平台服务(含租赁、算力等)、建设期内运维服务、安全评测、设计检测、第三方工程服务费用等。

辅助性生产设备、二手生产性设备及已享受过宁波工业技改奖励及市级其他扶持政策的设备、软件及技术投入不给予奖励。辅助性生产设备是指空压机、起重机、货梯、货运车、电力设施(指变压器、光伏发电设施、自备发电机组、电线电缆)、冷却塔、锅炉、洁净车间、空调等设备。

除软件、技术投入外,上述设备(包括模具)均需纳入“固定资产”核算,未按规定核算的一律不予认定。购置关联企业生产制造设备的,需会计事务所出具设备价格认定专项审计报告。

3、鼓励企业自主研发生产设备,企业自制设备以购入的材料、配件发票金额作为核定依据,自制设备需做好归集[须在“在建工程”账户按设备分项单独核算,核算内容包括直接材料、人工和相关费用(水、电、折旧),核算内容必须逐月如实核算,未按规定核算或核算内容不全的不予认定投入]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自制设备还需提供组成此设备的零部件明细(含材料)及金额(详见附表4),需会计事务所出具单独自制设备专项审计报告。

4、技术投入,企业必须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采购合同、相应发票及支付凭据;软件投入,必须是与项目密切相关的外购软件投入,并提供软件购置或开发合同、发票及支付凭据。技术和软件需按发票金额计入“无形资产”科目。

5、在认定时间内已取得发票且付款金额达到发票金额60%以上的,按发票金额全额认定投资额;在认定时间内付款金额不到发票金额60%,按实际付款金额认定投资额。

6、鼓励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采购设备,对于最终设备归属权为项目实施单位的,以建设期内实际已支付金额(不包含租金)认定可奖励投资额。

7、模具投资认定总额不得超过实际认定可奖励投资总额的20%。

8、设备改造费用不予认可投资额。


六、其他

(一)现场验收中通用设备须贴上含有设备名称、型号、厂商、出厂日期等信息的设备标识牌,设备标识牌应与发票、合同基本保持一致,非标、自制设备应自制相应标识牌,无标识牌原则上不予认定。

(二)列入专项计划的实际设备、技术及软件投资额比计划投资额增加20%(含)~40%(含)及减少20%(含)~30%(含)的,或者项目建设内容、项目类型要调整的,企业需在递交验收材料之前填写调整表(附表5),经属地发展服务办审核盖章后,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同意后给予认可。

(三)项目竣工后实际设备、技术及软件投资额比计划投资额增加不能超过40%,减少不能超过30%。项目投资额减少30%以上的,原则上不予认可竣工。增加超过40%的按40%计算给予奖励。


七、重点制造业投资项目投资达标奖励

(一)对制造业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国资公司项目除外),年度投资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奖励;年度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奖励,已享受《关于印发一季度“全力拼经济、冲刺开门红” 若干举措的通知》(慈政办发[2023]4号)第(十)条政策的一季度投资额不计入年度投资额。企业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重点项目投资达标奖励申请表(附表7)、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以2023年12月为准,需企业盖章、属地发展服务办审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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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申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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