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甬科计〔2018〕22号
发文单位:宁波科技局 发文日期: 2018-03-27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甬党发〔2017〕3号)文件精神,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转变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特制定《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3月19日
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甬党发〔2017〕3号)文件精神,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转变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发投入是指企业在研发创新时,自筹资金(不包括来自政府资助的资金)中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研发经费支出的总和。
第三条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激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鼓励区县(市)按照本办法,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开展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
第四条本办法补助企业是在宁波市行政区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宁波缴纳税费,有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并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
第五条经审核后,市、县两级财政按最高不超过支出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补助额低于1万元不予支持;对高新技术苗子企业可适当加大补助力度,在享受以上政策的同时,再给予企业补助金额50%的奖励补助,累计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具体比例视市、县两级财政资金预算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企业研发投入应规范、单独建账核算(分项目和分类别),凡未独立核算或账目不清,研发投入实际发生额无法核实的,不能享受研发投入后补助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以及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的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是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创新能力称号认定,提出补助资金的年度预决算,以及资金的专项转移、监督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经费绩效评价。
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企业研发投入数据的审核、监测,企业研发补助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章补助审核与资金拨付
第八条企业研发投入经费补助的审核流程:
1、每年6月,企业在宁波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上一年度的研发经费投入。
2、每年7月,统计部门提供规上企业上一年度有研发经费投入的名单及企业研发经费,税务部门提供上一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优惠金额,反馈给市科技管理部门,作为审核企业研发投入的参考依据。
3、市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统计部门按规定对企业研发投入经费和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经费进行审核。企业研发投入以统计部门数据为主,统计部门数据没有的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
第九条市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本办法确定的分配办法在规定时间内下达专项资金。各区县(市)、“四区二岛”应在收到补助资金30日内,完成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条转移到区(县)市、“四区二岛”的企业研发补助资金要用于支持相关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企业研发后补助采用因素法进行后补助,列入年度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按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有关程序予以拨付。
1、上一财年本地区设立企业研发投入补助资金工作的基数与全大市各地区上一财年该项工作基数总和的比例(设立了企业研发投入专项资金,且资金规模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基数为1;设立了企业研发投入专项资金,且资金规模在1000-2000万元(含1000万元)建的基数为0.8;设立了企业研发投入专项资金,且资金规模小于1000万元的基数为0.6;没设立的基数为0)。本因素权重(x1 )为15%。
2、上一财年本地区核准研发投入支出金额与全大市各地区上一财年核准研发投入支出金额总和的比例。本因素权重(x2 )为30%。
3、上一财年本地区核准研发投入支出金额同比增长幅度。本因素权重(x3 )为30%。
4、上一财年本地区核准研发投入支出金额的增量占全市研发投入支出金额增量的比例。本因素权重(x4 )为15%。
5、上一财年本地区累计拥有的市级企业研究院、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高新技术苗子企业数量占全市的比例。本因素权重(x5 )为10%。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管理流程、公开研发投入、公开补助单位、公开补助经费,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区(县)市、“四区二岛”科技部门和财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研发后补助的巡视检查制度,对补助资金的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评价,防止虚报骗取补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将作为次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企业应如实填报研发经费支出数据,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科技、统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科技资金的,一概列入科技项目诚信黑名单,取消未来三年科研经费投入后补助和各级科技项目的申请(推荐)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追缴所享受的研发投入补助金额。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相关工作人员审核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企业研发投入补助金额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管理部门,应制定出台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此前发布的对市级企业研究院、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按原办法操作,补助不再按原办法直接补贴,统一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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