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科技专项(含创新团队)
政策依据: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3〕98号) 、《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11]53号)
重大科技专项主要围绕战略性新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升级中的重大技术需求,聚焦关键共性技术(标准、工艺)、产品(装备、品种等)和重大产业化目标,从顶层开展全链条设计,以产业链中的关键技术节点为依据布局研发创新,通过集成市、县两级科技资源,组织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创新人才以协同攻关的方式开展研发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转型升级。
重大科技专项中符合科技创新团队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
重大科技专项包含工业、农业、社会发展三个领域。
资助强度:80-1000万元间。
二、天使投资引导基金
政策依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天使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甬政发〔2012〕115号)、《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甬科高〔2012〕128号)、《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甬天使投资办〔2013〕1号)
天使投资是指具有一定净财富的个人和机构,对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的原创项目、具有发展潜力的初创期企业,开展的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直接投资,且投资方参股不控股、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与决策。
宁波市成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由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负责其日常管理、投资运作,并代持代管应有股权。基金公司设在宁波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网址:http://www.nbstf.org.cn,电话:27968945)
三、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政策依据: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3〕98号)、《宁波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合[2012]79号 甬财政教[2012]689号)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国合项目”)是由在我市注册的企业、高校院所与国(境)外的企业、高校院所合作开展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产业化研究项目。
资助强度:
一般项目:市级资助50万元以下;
重点项目:市级资助50-500万元间,需另提交项目经费概算表。
四、“智团创业”计划项目
政策依据:
《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13〕99号)
智团创业计划:是指海外高层次人才(海外留学来甬创新创业人才)、高校毕业生,或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的科技人员携带技术、项目、团队等形式,在我市创办领办创新型初创企业,实现知识与资本、创业与创新的有机融合。
资助强度:不超过50万元。
五、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
政策依据:
《宁波市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11]157号 甬财政教[2011]1642号)
为了促进产学研合作,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网上技术市场进行技术合作和交易,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对企事业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交易进行补助。
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分为技术攻关类和技术成果转化类。
技术攻关类项目是指企业和高校、研究院所为解决企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共同进行技术攻关,尚处于研究开发阶段的项目。
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是指企业与高校、研究院所通过技术交易实施的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资助强度:技术攻关类项目通常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下;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资助金额为实际支付额的15%。
六、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助
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42号)、《宁波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甬科计〔2014〕49号)
市财政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旨在引导企业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供需对接,承接购买或投资重大科技成果,加快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引领支撑产业转型升级。
资助强度
1. 对成果来源于市内的,给予成果受让方10%的经费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2.对成果来源于市外的,给予成果受让方不超过5%的经费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3. 对在市级及以上举办的竞价(拍卖)活动中成功竞拍的科技成果,在享受以上政策的同时,再给予成果受让方5%的激励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七、科技富民项目
政策依据: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3〕98号)
科技富民计划是指围绕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中遇到的共性技术问题,以需求为导向,开展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与集成示范,提高科技支撑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能力的科技计划。
资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
八、科技惠民项目
政策依据: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3〕98号)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民生领域的科技创新,重点围绕提高百姓健康水平、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等民生问题,开展关键技术和相关产品研发和成果应用;整合资源,支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先进、成熟、适用技术的集成推广应用。
资助强度:不超过60万元
九、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政策依据:
《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甬科高[2011]89号)
工程(技术)中心是企业的独立内设机构,有专用的场地、设施、设备,专职的研发人员,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智力等进行新产品、新技术等的研发,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品的更新换代等目的。
资助强度:20万元
十、企业研究院研发经费奖励
政策依据:
《宁波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13〕100号)
企业研究院,是指依托于我市行业骨干企业设立的、具有独立组织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能力的技术研发机构,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重要依托。其主要职能包括: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组织开展技术开发、转让、管理和服务,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对外交流,培育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等。
市企业研究院根据认定年度前3年的研发经费总和,按比例给予最高为100万元的奖励(等同年度内已获得的各类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视同本条款奖励)。
十一、专利类资助
政策依据:
《宁波市专利资助及产业化管理办法》(甬科知〔2014〕15号)
(备注:目前专利政策正在调整中,以下资料仅供参考)
(一)专利示范企业
对符合条件被认定的企业市级给予10万元补助。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是指专利技术产业化效果显著并被认定为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后享有的资助。
(二)发明专利产业化示范项目
对含有近三年授权的发明专利进行产业化业绩优秀的进行补助。
获得立项的项目给予40万元的经费资助,其中20万元在项目立项时支付。
(三)专利授权资助
1、获得国内(含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获得资助。
2、专利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社会团体和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资助额度:
1、国内(含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为职务发明的,每件资助0.8万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0.5万元。
2、取得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
国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资助对象为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每件资助0.5万元。每家企业资助每年合计不超过25万元。
十二、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
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科技服务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甬科计[2011]91号)
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主要以满足科技创新需求和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为导向,以培育科技服务机构、创新科技服务模式、发展科技服务产业为目标,突出科技经济的深度融合,突出科技服务基础能力和新技术的工程化集成应用,重点支持研究开发、技术转移、科技金融、检验检测认证、综合科技服务等领域。
科技服务业示范项目,资助强度:50万元以下。
科技服务业示范企业,资助强度:15万元。
十三、科技创新券
政策依据:
《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甬科高〔2015〕88号)
科技创新券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开展创新活动的一种手段,是推动科技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
支持对象与方式: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包括入驻县(市)区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在孵企业,入驻经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的创客(或创客团队),以及经备案公布的创新型初创企业。
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应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酌情自主申领科技创新券;同一年度内,一家企业申领不超过10万元;有效期内实际抵用金额不足申领金额30%的,次年的申领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
一位创客(或创客团队)可分批、跨年、多次申领科技创新券,但申领总额最高为5万元。
十四、科技奖励
政策依据:
《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甬政发[2010]21号)、《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甬科计〔2015〕20号)
市科学技术奖分设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创新推动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项,每年评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一)科技创新特别奖
市科技创新特别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人,每人奖励60万元。(限额申报)
(二)市科技创新推动奖
市科技创新推动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人,每人奖励2万元。(限额申报)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予一等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30万元;二等奖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15万元;三等奖不超过50项,每项奖励5万元。
国家相关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享受政策:企业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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