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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慈政办发〔2022〕38号)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2022年慈溪市节能降耗奖励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慈发改〔2022〕41号)文件精神,决定组织申报2022年度节能改造项目奖励补助和分布式光伏补助。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改造项目奖励补助
01 申报范围
本市2022年当年实施完成的节能改造项目的企业(单位)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服务机构,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年综合节能量超过70吨标煤,符合宁波市节能技术导向要求。
02 奖励标准
按项目的年节能量给予不高于300元/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奖励总额不超过投资额的30%。上述节能项目为合同能源管理的,对项目实施企业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分别按25%和75%奖励。
03 申报资料
1.慈溪市节能改造项目奖励申请表(附表1);
2.慈溪市节能改造项目投资明细表(附表2);
3.慈溪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合同能源项目)(附表3);
4.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计划、完成情况、效益评估和竣工验收报告);
5.节能改造投入原始发票复印件和节能改造投入付款凭证复印件(盖章);发票和付款不能一一对应的,需提供付款明细账(盖章);
6.企业出具提供资料和数据真实有效的承诺;
7.LED灯改造项目需提供灯具出入库单据。
04 审核
市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奖励单位进行核实,节能量和投资额由市发改局委托的第三方相关机构进行核查。发票与付款不能一一对应的,按照先进先出法予以认定。
05 其他说明
1.项目节能量是指用能单位通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在满足同等需要或达到相同目的的条件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形成的能耗减少量(按等价值计),不包括单纯以扩大生产能力为目的的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能耗变化。
2.项目投资额均不含税,以发票和付款为确认依据,发票日期和付款日期均须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付款小于发票额时,以实际付款为准。
3.发票必须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完整开具,按比例开具或者开具不完整的,企业需提交此节能改造项目不再享受奖励承诺书。
4.上述奖励与宁波奖励不重复享受,已兑现认定过的发票不予重复认定。
二 分布式光伏补助
01 申报范围
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并于2022年投入发电运行、装机容量0.1MW以上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投资方。
02 奖励标准
给予不高于0.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03 申报资料
1.慈溪市分布式光伏项目补助申请表(附表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
3.市供电公司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盖章);
4.项目备案登记表复印件(盖章)。
资料统一提交至项目所在地镇(街道、园区),再由镇(街道、园区)初审汇总并填报光伏发电补助项目汇总表(附表2),一并上报至市发改局。
04 审核
经市发改局核实后由市财政局资料审核和资金审批。
请各地和有关市级部门将电子表格提供给所属企业(单位),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企业奖励申报资料的初审工作,于2023年1月20日前将纸质资料(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报送至市发改局能源管理科。
联系人:徐功成
联系电话:89591833。
电子邮箱:党政信息网市发改局市节能办邮箱。
附件:
1、2022年慈溪市节能改造项目奖励申请表
2、2022年慈溪市节能改造项目投资明细表
3、2022年慈溪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申请表
4、2022年慈溪市分布式光伏项目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