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为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推进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建链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和《宁波市产业链标杆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现就组织申报2024年度宁波市产业链标杆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申报对象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项目实施单位应满足实施细则关于亩均评价、数字化、绿色化、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等方面要求。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环保事故(事件)、纳入严重失信主体以及其他不宜列入产业链标杆项目的情形。
同一主体同一年度原则上只可选择一个类别申报产业链标杆项目。
(二)项目类型
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导向,围绕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率先打破垄断、提升产业链韧性、强化产业基础、提供示范引领等方面,结合宁波制造业实际,产业链标杆项目分为强链引领项目、补链筑基项目、延链融合项目、建链提能项目等4个类型。前三类项目领域原则上需符合《宁波市标志性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重点领域目录(2024年版)》(附件2)。
1.强链引领项目:属于我市具有较好基础和比较优势,且需要进一步重点发展的产业链锻长板项目,一般位于重点领域目录的强链环节。此类项目需聚焦产业链关键环节,推动重大战略任务落实,提升重点产业链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能够发挥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
2.补链筑基项目:属于我市尚无发展基础或尚未形成规模效应,且今后亟需推动突破的产业链补短板项目,一般位于重点领域目录的补链环节。此类项目需围绕产业链核心领域,通过技术创新实现技术攻关和产品突破,推动解决“卡脖子”问题,推动提升产业链发展韧性和安全水平。
3.延链融合项目:属于我市已形成较强的生产制造基础,具备向产业链上下游两端延伸发展的产业链融合项目,一般位于重点领域目录的延链环节。此类项目需通过数字技术应用、产品创新设计、企业品牌培育、制造服务拓展等方式,推动企业向“制造+服务”转型,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
4.建链提能项目:属于尚未列入我市重点产业链培育领域,但符合发展导向、面向未来需求、具备培育新建产业链潜力的重大项目。此类项目需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和示范性,有望培育新的产业方向,实施单位应具备一定的行业影响力,能够形成积极的带动作用和集聚效应。
(三)项目条件
本项目实行竞争性择优遴选,基本申报条件为:
1.项目应以打造标志性产品为导向,根据重点培育产业链布局,围绕强链、补链、延链、建链重点环节实施。核心主导产品具有较好的先进性、创新性和竞争力。
2.项目应具备较高的经济社会效益、较强的产业链上下游带动作用和较好的示范引领效应,能够形成可视化、可借鉴的项目实施成效。
3.项目应于2023年1月1日以来开工,并在申报前完成建设。
4.项目投入额一般需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人工智能与工业软件产业链等未来新兴领域可放宽至2000万元)。项目投入额包括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款等)以及软件、技术等投入,需完成专项审计。属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应按规定完成核准或备案。
二、项目申报评审程序
(一)宁波市产业链标杆项目采取自主申报、各地择优推荐方式进行。各地按照总数控制、择优遴选、统筹兼顾的原则推荐上报项目,每个地区推荐项目数量一般不超过10个。
(二)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自愿、真实原则进行申报,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附件3)及相关附件材料;
2.《项目核查申请表》(附件4);
申报单位需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胶装成册,一式两份提交至各地经信部门。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如专项审计报告确难以在上述时间内提供的,最迟于11月13日提交至各地经信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1)。
(三)各地经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申请负责项目核查审核。各地经信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不得推荐。对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各地经信部门经研究后择优形成推荐项目名单,并于11月13日前书面向市经信局出具推荐意见报告(附件7、8作为报告附件)。
(四)市经信局负责对各地推荐的产业链项目进行综合评定,对材料不全的要求予以补正,并组织现场答辩,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按规定提交补正材料或者未参加现场答辩的视同放弃本次申请。市经信局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将在局官方网站公示拟入选的产业链标杆项目名单。
三、有关要求
1.本通知内的政策享受需满足亩均评价、数智化、绿色化、研发投入导向。亩均评价A、B类享受100%的政策奖补,C类减半享受政策奖补,D类不予享受政策奖补。对数字化等级二级(含)以上且完成绿色化改造的制造业企业,享受100%的政策奖补;未达到数字化等级二级或未完成绿色化改造的制造业企业,减半享受政策奖补(政策减半享受不叠加)。对年度无研发经费内部支出的制造业企业,不予享受市级财政奖补政策(成立三年内的初创企业除外)。
2.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对于发现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